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尚瑋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林佳賢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陳尚瑋、聲請人即第三人林佳賢2人聲請 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佳賢於追加起訴書遭查扣附表2-8編號1 至21(除編號16已發還聲請人林佳賢外),以及聲請人陳尚 瑋於追加起訴書遭查扣附表2-10編號1(除已扣除之40萬元 外)、2、12至16、29-1、29-2、29-3、29-4、45、46,皆 為個人所有或保管之物品,且該等扣押物本體並非違禁物, 亦非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又因聲請人陳尚瑋就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29-1、29-2、 29-3、29-4、45、46遭查扣之物,業經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將上開扣押物拍賣變價在案, 合計333萬5200元(惟因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6及12併同 拍賣,而編號6經鈞院宣告予以沒收,參照鑑定價額為300元 ,自應扣除之)。為此,狀請鈞院審酌後命發還如附表所示 之扣押物品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 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 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 物為限;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
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81號 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陳尚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1888號判決後, 嗣經聲請人陳尚瑋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 40、251、252、253號判處聲請人陳尚瑋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6月在案,雖本院於該案件刑事判決中就聲請人陳尚瑋及聲 請人林佳賢所聲請發還扣押之物認與本案犯行無關,然本案 屬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人陳尚瑋尚得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上訴,則如附表所示等物是否確與聲請人陳尚瑋所犯 本案犯罪及是否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無關,應尚未 確定,難謂已無留存必要。茲為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 ,應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不宜先行發還,應俟案件確定後 ,再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綜上,聲請人陳尚瑋及林 佳賢2人向本院聲請發還系爭扣押物,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附表:
聲請人林佳賢部分: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 註 1 Meitu手機 1支 2 IPHONE SE手機 1支 3 IPHONE 11手機 1支 4 臺中銀行存摺(戶名:林佳賢,帳號:000000000000) 2本 5 臺中銀行存摺(戶名:林佳賢,帳號:000000000000) 1本 6 臺中銀行存摺(戶名:林佳賢,帳號:00000000000) 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林佳賢,帳號:000000000000) 1本 8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林玟伶,帳號:000000000000) 1本 9 郵局存摺(戶名:林佳賢,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10 郵局存摺(戶名:陳姿甯,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11 郵局存摺(戶名:陳芊涵,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12 郵局存摺(戶名:陳思蓉,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13 臺中銀行金融帳(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4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15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 16 新臺幣現金 128萬元 17 港幣現金 24萬100元 18 歐元 2萬4100元 19 美金 1549元 20 土地所有權狀 5張 聲請人陳尚瑋部分: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現金 230萬元 (已扣除沒收40萬元) 2 新臺幣現金 114萬9700元 3 JOHN WALKER SONS洋酒 2瓶 已拍賣,扣除「點鈔機」鑑價300元,應為31200元 4 歐元 4800元 5 阿爾巴尼亞外幣 5000元 6 馬來西亞外幣 1200元 7 新臺幣現金 124萬9000元 8 Glashutte手錶 1支 已拍賣,拍定金額為49萬7000元 9 CARTIER手錶 1支 已拍賣,拍定金額為25萬5000元 10 金手鍊 1條 因無法秤重,不予以鑑價 11 鑽石戒指 1顆 已拍賣,拍定金額為18萬2000元 12 BBJ-5050自用小客車(含鑰匙2把) 1輛 已拍賣,拍定金額為156萬元 13 BFG-7053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把) 1輛 已拍賣,拍定金額為8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