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璨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璨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璨豐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