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0年度,538號
TCHM,110,抗,538,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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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3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楊育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育晟(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法 院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應受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之拘束 ,並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相 同犯罪類型(如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非難重複程度較高 ,於合併處罰時,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我國刑法兼具 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亦應考量教化 之功能。為此提起抗告,懇請重為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 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 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 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 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 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 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 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 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 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



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 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 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 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 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有期徒刑21年3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 ,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部分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2部分 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3部分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4部分為有 期徒刑4月、編號5至7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 號8部分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9至10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1月,原審裁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已再寬減有期徒刑2年7月,給予抗告 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 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 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 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 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 各該犯罪應非偶發性,而以其該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及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原審裁定所 定之應執行刑,尚符合實現刑罰公平性及杜絕僥倖、減少犯 罪之立法意旨。抗告人徒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刑期 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楊育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晚上10時許 107.12.05 108.03.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87號 108年度訴字第787號 108年度訴字第929號 判 決 日 期 108.06.06 108.06.06 108.10.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87號 108年度訴字第787號 108年度訴字第9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8.13 108.08.13 108.10.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1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1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2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03.13 108.01.25 108.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2、3313、342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2、3313、34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29號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判 決 日 期 108.10.23 108.08.19 108.08.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29號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23 108.10.25 108.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24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90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90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犯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01.08 108年6月19日上午9時採尿前1、2日內某時許 107.01.1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2、3313、342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94號、9899號、108年度偵字第35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108年度簡字第168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 判 決 日 期 108.08.19 108.10.28 109.09.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108年度簡字第168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25 108.11.26 109.10.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90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0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5號(編號9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11.1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94號、9899號、108年度偵字第35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 判 決 日 期 109.09.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5號(編號9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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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