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432號
TCHM,110,上訴,432,202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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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振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99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8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詹振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91、592號判決判處罪刑,現由最高法 院審理中,檢察官未於本案起訴,非本案審理範圍)於民國 107年6月間某日,加入成員包含張允亮(另行偵查中)、林 季衡(原審法院另行審結)等人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 贓款之車手,約定酬勞每日新臺幣(下同)2千元。詹振昌張允亮、負責徵集人頭帳戶、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等其他 不詳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 欺集團某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所示邱慧娟申設之合 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給張允亮等人之車手部門,待詐欺集團機房部門不詳成員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李貴玉李宜臻(李 宜臻另於107年7月5日遭同詐欺集團詐騙5萬4千369元,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前揭案號判決判處罪刑)施以詐術 ,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揭邱慧娟之帳戶後,再由張允 亮駕駛改懸掛車牌「2766-US」號之黑色賓士自小客車(原 為不知情之余貫赫所使用,車牌實為AGK-7171號,余貫赫所 涉本案犯嫌,業經本院另為判決無罪在案)搭載詹振昌,讓 詹振昌持上揭邱慧娟之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提款情形」欄 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殆 盡,並將之轉交給不詳上游成員隱匿而不知去向。二、案經李貴玉李宜臻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呈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及被告詹振昌對於以下判決所引證據之證據能力 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背法令情 事,且經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又與本案待 事實具有邏輯上之關連性,因此皆具有證據能力。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本院審理中 自白不諱。而告訴人李貴玉李宜臻確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 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述邱慧娟之帳戶,旋遭提領殆盡 等情,亦經各該告訴人於警詢陳述甚詳,復有附表「證據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上述邱慧娟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機器交易明細 表可佐(原審卷第87-88、107-109頁)。又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新營分局警方嗣於107年8月2日攔截圍捕改掛車牌「ASX-2 592」號之自小客車(車牌實為AGK-7171號),當場查獲林 季衡等人,並在車內查扣被告詹振昌於107年7月30日即為本 案犯行提款時所穿著之衣帽乙情,有偵查報告(雲檢偵緝24 3號卷第57-61頁)、扣案衣帽照片及監視器錄影截圖(原審 卷第68-71頁)為憑,並經證人即本案承辦警員蕭景議於原 審證述甚明(原審卷第100頁)。再者,被告搭乘共犯張允 亮所駕駛、懸掛車牌0000-00號之黑色賓士自小客車(車牌 實為AGK-7171號),於107年7月30日17時54分許通過高速公 路國道1號指標215.6公里處北上車道之ETC電子感應閘門, 進入彰化縣內,在附表「提款情形」欄之時間、地點,將告 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殆盡,嗣於同日22時51分許搭乘同車循 國道1號南下離開彰化縣等情,有車牌號碼「2766-US」號車 輛於107年7月間之ETC通行資料(原審訴1101號卷一第89-91 頁)、監視器錄影擷圖(彰檢偵1163號卷第32-36頁)、車 行紀錄(本案警卷第63-64頁)在卷可稽;而車牌號碼「276 6-US」號車輛為黑色BMW自小客車,然牌照已於102年12月24 日因逾檢遭註銷,車牌號碼「AGK-7171」車輛實為黑色賓士 自小客車(車身編號WDDGF4HB6DA851574,登記車主為共同 被告余貫赫之母余黃春貴),此有各該車牌號碼之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可查(本案警卷第65-67頁),且車牌「2766-US」 號在107年7月間出現在不同廠牌的自小客車上(包含黑色賓 士)通過ETC閘門等情,有ETC通行照片附卷為憑(原審訴11 01號卷一第93-98頁),可佐車牌「2766-US」號曾改掛在黑 色賓士自小客車(車牌實為AGK-7171號)行駛等情無誤。另 參以證人張允亮於另案偵訊時證稱:其於107年7月30日23時 26分許、34分許,駕駛懸掛車牌「2766-US」號之黑色賓士 自小客車,搭載被告詹振昌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石龜 郵局、於雲林縣○○鎮○○路000號斗南鎮公所等地提領款項等



情甚明(原審訴1101號卷三第455頁),且有監視器錄影擷 圖為憑(原審訴1101號卷三第433-434頁),可認無誤。從 而堪認被告於107年7月30日23時26分許、34分許搭乘張允亮 所駕駛、懸掛車牌「2766-US」號之黑色賓士自小客車在雲 林縣內活動。復參以懸掛車牌「2766-US」號之車輛,循國 道1號甫於同日22時55分許離開彰化,於同日23時3分許出現 在雲林縣○○○道0號242.5公里南下車道,此後同日再無通行 高速公路紀錄,有ETC通行資料可考(原審訴1101號卷一第9 0頁)。因此,交互參照人車當日行程,即可知:被告乘坐 懸掛「2766-US」號車牌之黑色賓士自小客車,經國道1號北 上駛抵彰化縣境,於107年7月30日19、20時許在彰化縣員林 市一帶提款後(詳附表之提款情形欄),再循國道1號南下 抵達雲林縣,於同日23時26分許、34分許提款。既然被告所 乘坐懸掛「2766-US」號車牌之車輛,在107年7月30日23時2 6分許、34分許間,駕駛者為張允亮,已如前述,則同日稍 早接連在彰化縣員林市一帶提款犯行(即本案犯罪事實), 駕駛車輛之人應該也是張允亮無誤。故本件被告罪證明確, 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進而將領出之現金交付不詳上 游收款人員,藉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事實 不諱,就其所犯洗錢罪部分,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 8號判決意旨參照)。其就上開犯行,與張允亮、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 就附表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既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可資參照)。經勾稽比對本 件金流結果,被告提領款項分別來自告訴人李貴玉李宜臻 ,總計2名,是其加重詐欺罪數應為2罪,應分論併罰。被告 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先後接續提領同一被害人所匯 入款項,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其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 薄弱,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被告前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嘉簡字第14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毀損案件,經同 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9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併同法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02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諸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就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 部分並未宣告違憲,只有在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之減刑 規定,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將有違罪刑相 當之情形下,方應依上開解釋意旨權衡,裁量不加重最低本 刑,並宣告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976 、1491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衡量被告所犯本案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危害社會經濟交易秩序,危害非輕,前案輕罪之 執行並無顯著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是本案適用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結果,並無前揭解釋文 所載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過苛而牴觸憲法 之情事,均應加重其刑。
㈣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前揭論罪科刑法律規定,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 ,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報酬,竟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密集多次提款,造成告訴人受有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人民財產法 益,更破壞人際互信往來之基礎,應嚴加非難;復考量其坦 承犯行,惟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其在本案犯行之分 工角色、支配程度、實際獲利所得,暨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另說明被告供承其按 日計酬,每日2千元等情(原審卷178-179頁)甚明,惟就本 案即107年7月30日當日之酬勞,已於原審108年度訴字第110 1、1229號判決宣告沒收,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890、1891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各該判決附卷可考(原 審卷第29-39、45-55頁),故本案不重複宣告沒收同日之犯 罪所得。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被告上訴意旨雖以:被告除本案及同時期所犯之詐欺前科 外,並無其他不良犯罪紀錄,且加入詐騙集團時間短暫,雖 造成社會危害,但尚非重大;而被告在詐騙集團內擔任車手 角色,受上層指示提款,並非居於集團內主導地位,分得酬 勞甚少;案發後又已有正當工作,從事資源回收業,原審未 審酌上情,量刑顯然過重云云。惟查本件原審法院已充分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應注意事項,而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且敘明於判決理由,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刑罰更係接近於法 定最輕本刑,並無苛酷之虞。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 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告訴人遭詐欺情形 提款情形 證據出處 宣告刑 1 李貴玉 李貴玉於107年7月30日18時2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平台賣家,表示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先前的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將多扣1 萬餘元貨款,並通知銀行處理請協助配合云云,李貴玉隨後接獲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李貴玉前往解除云云,李貴玉因而陷於錯誤,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存款或付費繳款購買遊戲點數。其中59,974元:係李貴玉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新富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於同日19時38分許,自其第一銀行帳戶匯款29,987元、又於同日19時40分許,自其元大銀行帳戶匯款29,987元,均匯至邱慧娟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 詹振昌持左列邱慧娟之帳戶提款卡,於107年7 月30日19時47分許、4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 萬元。 1.告訴人李貴玉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79-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85-88頁) 3.郵政自機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89頁)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案件編號HC00000000,警卷第39頁) 5.左列提款地點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錄影截圖(警卷第47頁) 詹振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李宜臻 李宜臻於107年7月30日18時2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某成員接續假冒網路、銀行客服人員,表示有交易錯誤,須依指示取消云云李宜臻因而陷於錯誤,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或付費繳款購買遊戲點數。其中29,987元:係李宜臻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00號之光復橋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於同日20時0分許,自其元大銀行帳戶匯款至邱慧娟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詹振昌持左列邱慧娟之帳戶提款卡,於107年7 月30日20時5分許、20時6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 萬元。 1.告訴人李宜臻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91-93頁)2.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95-99、101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00頁)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案件編號HC00000000,警卷第41頁) 5.左列提款地點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錄影截圖(警卷第49 頁) 詹振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備註 1.邱慧娟提供帳戶所涉幫助詐欺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664號判決確定。 2.邱慧娟上揭合作金庫帳戶,另於107年7月30日19時53分許跨行匯入29,987元,於同日20時15分許跨行匯入29,985元,有該帳戶交易明細、財金公司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可憑,應是源自不明被害人,顯非本件起訴、審判範圍,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所列被告詹振昌之提領紀錄,經核係直接領走同日20時15分許來自不明被害人之匯款,應有誤列,本院逕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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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