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10年度,52號
TPHV,110,非抗,52,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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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非抗字第52號
再 抗告人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漢鈞
相 對 人 陳黃阿桂(即陳登萬之繼承人)
陳美惠(即陳登萬之繼承人)
陳麗文(即陳登萬之繼承人)
陳美真(即陳登萬之繼承人)
陳麗如(即陳登萬之繼承人)
陳國忠(即陳登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票款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75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抗告駁回。
二、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 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 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 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 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 、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 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裁定參照)。而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6條第4項規定之再抗告,準用 同法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規定;則依同法第470條第2項 規定,提起再抗告,應於再抗告狀內記載再抗告理由,表明 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如未具體 表明或其表明與上開規定不合時,即得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 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 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 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93年度台抗 字第8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 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二人以上在 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依票上所載文義連帶負責,票據法第 5條亦有明定。而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 付之訴,共同被告中之一人對於第一審命其連帶給付之判決 提起上訴者,倘其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為有理由, 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之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 訴之其他共同被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裁判要 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 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準此,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共同發票 人中之一人以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對法院准予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對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其抗告或 再抗告之效力應及於未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之其他共同發票人 。
三、查本件相對人以其持有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茶米公 司)及巫漢鈞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3張本票(下稱系爭本 票),而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就系爭本票形式審查後,以民國109年10月14日1 09年度司票字第716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茶米公司及巫漢 鈞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10年2月26日109年度抗字 第275號裁定,認相對人就其主張已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而 茶米公司及巫漢鈞抗辯系爭本票係投資資金之證明及已為部 分還款云云,則非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為由,裁定 駁回渠等抗告(下稱原裁定)。茶米公司不服,其再抗告意 旨略以:系爭本票僅係投資開發案之資金證明,而投資開發 案仍在持續進行中,尚未結案,未欠相對人錢,爰提起再抗 告等語。核其再抗告意旨,係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揆 之上開說明,其再抗告之效力,應及於巫漢鈞(茶米公司及 巫漢鈞以下合稱再抗告人)。惟再抗告人所陳上述再抗告理 由,屬系爭本票簽發之原因關係及債務存否等實體上爭執, 並非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亦與適用法規是否顯 有錯誤無涉,再抗告人復未就原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予以具體指摘,揆諸前開說明,其再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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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