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75號
TPHV,110,聲,275,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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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余原瑯(原名余新島)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當事 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該 事件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 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 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具狀聲請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 4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業 經本院於109年12月9日分別以判決、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及追加之訴,聲請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抗告,復經本院 於110年4月22日以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為由裁定駁 回其第三審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電子卷查閱無 訛。是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 已終結,且本院亦非聲請人所提抗告之承審法院,該事件之 合議庭法官已應無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本院陳秀珍審判長、林哲賢法官、毛彥程法官迴避,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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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