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王從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建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
易字第23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 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3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因有瞭解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