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60號
TPHV,110,聲,260,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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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107年
度重上字第8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劉輝堂於民國110年4月19日之到庭 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對於聲請人之攻擊、防禦有重 大影響,恐有影響本件判決之虞,爰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 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 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 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9日之法 庭錄音內容,因被上訴人劉輝堂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為 維護其法律上權利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 ,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 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 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清償債務事件 之110年4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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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