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朱祖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振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10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原訴字
第1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 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 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 文)。是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 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法律扶助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因無資力,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 查認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 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可稽(見本院卷第7-11頁)。且就 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見本院110 年度原上易字第10號卷第7-14頁),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 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