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20號
TPHV,110,家聲,20,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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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明慧
代 理 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勝源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重家上第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家上字第六十二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 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 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 正說明參照)。再者,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 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 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 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 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準



備程序期日之陳述,有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之情,而有核對 補充筆錄之必要,為維聲請人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108 年度重家上字第6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開準備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 ,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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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