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字,110年度,2號
TPHV,110,再抗,2,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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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劉錦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大衛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再抗字第2號所為再審聲請駁回
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 ,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0年度再抗字第2號所為駁回再審聲請之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 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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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