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再審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9年度,28號
TPHV,109,重再,28,2021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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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再字第28號
再 審 原告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吳光陸律師
再 審 被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傅金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於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23、25、30、31所示,即坐 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土地)為訴外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力公司) 所有,友力公司於民國81年至85年間在其上興建同段859、8 60、861、863號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於100、101年 間辦理保存登記,並於103年2月25日信託登記於訴外人萬禾 物業管理顧問公司(下稱萬禾公司)名下,雖於同年3月20日 終止信託登記,惟於同年月24日再次信託登記予萬禾公司, 伊嗣於同年7月11日向萬禾公司買受系爭建物,依民法第425 條之1規定,應推定伊與友力公司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 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助金字第29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拍賣系爭土地,伊依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 04條規定,對系爭土地自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土地雖於97年 11月5日已遭查封登記,惟查封效力不及於系爭建物之土地 使用權,且伊之優先承買權僅係得按相同拍定價格優先承買 而已,並未減損友力公司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應無強制執行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況債權人始終未依該規定主張 推定租賃關係對其無效,再審被告乃拍定人並非執行債權人 ,復未曾於執行程序中主張該推定租賃關係對其無效,自不 得援用上開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抗伊。詎原確定 判決竟逕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認伊就系爭土地



無優先承買權存在,而為伊敗訴之判決,顯有消極不適用民 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第876條規定,且不採用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14號判決之見解, 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事。又原確定判決就伊主張之事實作選擇性割裂論述,多處 忽略不論,顯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合,有違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 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等語。爰求為判決:㈠原確 定判決關於確認再審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 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即前訴訟程序之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二、再審被告則以:再審原告曾以原確定判決不適用民法第425 條之1及適用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不當等為由上訴第 三審,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但書規定,其不得再以相同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又所有 權為物權,查封土地所有權當及於土地使用權,再審原告主 張債務人仍保留系爭建物基地使用權,不在查封之範圍,顯 有違物權法定原則,原確定判決未適用民法第838條之1、87 6條規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此外,最高法院均 肯認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有包括拍定人,此乃為 貫徹查封之公信力,及避免影響投標人意願,再審原告係於 系爭土地查封後始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原確定判決以有 礙執行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認對拍定人即再 審被告不生效力,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至再審原 告其餘關於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等指摘, 實乃關於確定判決事實認定之指摘,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 涉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三、按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之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 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同條但書亦 有明定。查本件再審原告曾以原確定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51條第2項等規定不當而有違背法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 定駁回其上訴,並於裁定中明白表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之債權人係包括拍定人,以及最高法院就此部分之見 解並無歧異,無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見本院卷第439至441 頁所附該裁定)。故再審原告再以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 規定之債權人,不包括拍定人為由,主張原確定判決對拍定 人即再審被告適用該規定有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上開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但書規定,難認有據。四、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 響判決者而言,並不包括取捨證據不當或認定事實錯誤之情 形。查:
 ㈠原確定判決係以友力公司於97年11月5日系爭土地遭查封登記 後,於101年4月6日始將系爭土地出租予萬禾公司,租賃期 間自101年4月6日起至106年4月5日止(下稱101年租約), 嗣於103年7月5日再審原告、友力公司、萬禾公司訂立不動 產租賃契約(下稱103年租約),約定將萬禾公司101年租約 之權利義務(承租之權利義務)讓與再審原告,於同年月11 日再審原告再自萬禾公司買受系爭建物。惟不論101年租約 或103年租約,均係系爭土地查封後始訂立之租約,有礙查 封效力,對於再審被告不生效力,再審原告不得於拍定後, 執103年租約,依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主張 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又再審原告係於103年7月11 日始自友力公司之受信託人萬禾公司受讓取得系爭建物,彼 時友力公司已因系爭土地遭查封致其處分能力受有限制,雖 再審原告得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對友力公司主張就系爭 土地推定租賃關係,惟此僅屬存在於友力公司與再審原告間 之債之效力,執行債權人或拍定人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主張該租賃關係對其不生效力。因再審被告已依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主張該租賃關係對其不生效 力等事實,認定再審原告無從再主張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 與友力公司存有推定租賃關係,及依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 法第104條規定,對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見本院卷第105 至106頁所附之原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㈤2、3、4部分)。 核係關於再審原告與友力公司間之租賃關係是否屬強制執行 法第51條第2項所規定之債務人於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 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所為之事實認定。而揆諸前揭說明, 縱原確定判決就此部分是否有礙執行效果事實之認定有誤, 亦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執此主張原 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 云,自非有據。
 ㈡再審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查封效力不及於系爭建物之基地使 用權,原確定判決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838條之1、第876條 規定,而有適用法規錯誤云云。惟查民法第838條之1、第87 6條規定係針對拍定人取得拍賣標的物所有權後,就基地利 用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關於土地查封範圍之規定,復與本



件訴訟事實有所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民法第838條之1、第 876條規定,原確定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認定查封效力範圍 ,並無不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不適用民法第838 條之1、第876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云云,亦難認有 據。
 ㈢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未採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3 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10 1年度台上字第114號判決見解,惟該等判決既非法規,且係 就不同原因事實所為之裁判,自難據為本件適用法規錯誤再 審事由之認定。又再審原告關於原確定判決就事實之認定,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之主張,核屬對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之指摘,而非關 於事實審法院基於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之適用,有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違,及有 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之情形,依前揭說明, 其執以主張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亦非有據。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 關於確認再審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裁判, 改判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並非有據,應予駁回。六、本件兩造其餘關於再審事由之攻擊防禦及立論之各該資料, 均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 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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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