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09年度,23號
TPHV,109,家上易,23,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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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坤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碧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編號14、15所載法定應繼分,均應更正為「54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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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