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坤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碧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編號14、15所載法定應繼分,均應更正為「54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