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96號
TPHV,109,勞上,96,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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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水金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不服本
院109年度勞上字第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萬1494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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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