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145號上 訴 人 賴英美(兼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上 訴 人 賴天成(即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 賴素禎(即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 賴天章(即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 賴麗美(即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 賴天文(即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 林慧芯(即賴王秋菊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周廷威律師 陳奕璇律師被上訴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史文孝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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