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785號
TPHV,108,重上,785,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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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王川傑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上訴人 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晧杰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黃秀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抗辯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包含上訴人所有之屋
外平台,被上訴人於本院109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中則主張
該部分為屋簷,並非屋外平台,其後提出之民事答辯㈢狀、
綜合辯論意旨狀均表示關於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函文內容
稱核算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中綠色部分之面積為6點3平方
公尺乙節並不爭執。請被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說明是否
不爭執前開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中綠色部分(面積6點3平
方公尺)確係上訴人所有之屋外平台,並同意原判決附圖所
示編號B部分(面積39平方公尺)應扣除前開6點3平方公尺

三、特此裁定。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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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