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459號
TPHV,108,重上,459,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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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黃耀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黃子盈律師
被上訴人 王世屏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林玉蕙」之記載,應更正為「馬傲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馬傲霜參與審判所作成(見本院卷 385頁),判決正本繕打錯誤,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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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