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楊鳳如
被 告 周嘉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易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0 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