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凱倫 (原姓名:施楷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施凱倫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 8年10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21號函及所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