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56號
TPHM,110,聲,2156,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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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仁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仁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仁和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上更二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560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5037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 第11001547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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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