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25號
TPHM,110,聲,2125,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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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JEREMY CHONG VOON SEER(鍾文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EREMY CHONG VOON SEER(鍾文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JEREMY CHONG VOON SEER鍾文思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0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 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 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為新加坡籍人 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 之1第1 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 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 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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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