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智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54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 台上字第31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 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4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3163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553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