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林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林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林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且均確定在案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 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 ),本院為上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