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68號
TPHM,110,聲,1968,202105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舜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舜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舜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5月 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 聲字第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並於102年1 1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此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541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 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1920號)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