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60號
TPHM,110,聲,1960,202105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佩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佩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鄭佩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2月、9年2月,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10 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59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