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26號
TPHM,110,聲,1826,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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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政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政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政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14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44號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等罪 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法務部於110年5月4日 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 5775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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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