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65號
TPHM,110,聲,1765,202105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惠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惠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惠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詹惠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 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 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 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同類、行為次 數、時間間隔相近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之情形,復 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 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2至4罪刑,前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與編號1之總和為6年8月)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詹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5.21 106.7.6 106.7.7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576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155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15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 第714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752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752號 判決日期 107.1.25 109.2.26 109.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 第71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08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3.19 110.1.21 11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撤緩字第16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6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632號 編號2、3、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7.6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15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752號 判決日期 109.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632號 編號2、3、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