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王靖怡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84
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3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2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靖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靖怡不服本院109年度 交上易字第2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 年5月3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 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 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 ,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