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64號
TPHM,110,上訴,264,2021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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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威晟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00、9578、1
7620、18674號),提起上訴,本院就張威晟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威晟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張威晟(下稱被告) 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於民 國108年4、5月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宗哥」之成 年男子取得附表二編號1-4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驗前總毛重4,086公克)而持有之,並放置於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B2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㈡與李沱澍(另由本院審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闆 」之成年男子,均知悉愷他命(Ketamine)屬於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且係經行政院 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非 經許可不得製造。渠等竟意圖營利,共同組成製造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之製毒集團,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 意聯絡,於108年11月1日,在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上麥當 勞,由不知情之倪承賢出名向不知情之陳金蘭簽約,承租桃 園市○○區○○路000號鐵皮屋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工廠, 另由李沱澍擔任連帶保證人簽名於契約書,並由張威晟提供 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作為租金。嗣於108年12月初至109



年2月21日期間,由綽號「老闆」之成年男子負責提供製造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先驅原料、資金及其他所需器材及物品 (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再由李沱澍在上開地點將乙酸 乙酯混和原料加熱攪拌,過濾後將白色粉末靜置乾燥,再加 入水、甲醇、活性碳吸附雜質,重複數次後成透明時,以試 紙測量酸鹼值調成中性,加溫後置入恆溫使其結晶成透明玻 璃狀之方式製造愷他命,而被告分別於108年11月6日、108 年1月18日、109年1月21日、109年2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黑色Porsche保時捷),自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8樓住處至桃園市○○區○○路000號鐵皮屋,與李 沱澍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復由李沱澍於製作愷他命 完成後,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白色賓 士)、BCF-9361號自用小客車(銀色豐田),將製造完成之附 表二編號5-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驗前總毛重5萬4,768公 克)、附表五編號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毛重2,708公克) ,分別自桃園市○○區○○路000號鐵皮屋,運送至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地下2樓之張威晟提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內,以及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李沱澍自己之住處 藏放。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 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
三、查本件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業於110年4月19日死亡,此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就被告犯共同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部分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 存在,原判決此事實認定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 於被告部分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四、至於沒收部份,事涉被告繼承人之審級權益,另待檢察官依 法另行聲請,由獨立程序中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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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