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64號
TPHM,110,上訴,264,202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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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威晟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00、9578、1
7620、18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 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威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 ,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早於110年4月 19日死亡、110年5月11日為戶籍登記,有死亡證明書及被告 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5、4 25頁),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 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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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