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志煒
朱應涵
選任辯護人 許博凱律師
張雅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審易字第2099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36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各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分別判處拘役50日、25 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 之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 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被告丙○○上訴略以:我與告訴人乙○○不相識,缺乏侮辱告訴 人的動機與犯意,我在DCARD留言的重點,是因告訴人在DCA RD上的貼文有:阿伯一直在盯她裙底,然後她就怒吼對方你 看夠了沒,重摔安全帽,並說出死老頭,再看我戳瞎你的眼 等語。此等留言讓人認為告訴人不是非常善良的人,所以我 才會回「誰知道你的腿是正還是醜的?搞不好他是看你的腿 太醜」,我並非完全不分是非的回告訴人這樣的話,非以攻 擊告訴人為唯一目的。告訴人又回「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 來啊,我就算長得再醜或美,就可以被眼神猥褻ㄛ?台男素 質果然是很差」,可見告訴人不僅沒有檢討其發言,反而變 本加厲,我才會用比較尖酸刻薄的字眼「喔,你的照我看了 ,蠻醜的啊,他是看你醜才一直盯著你吧,你這種台女素質
才是真的差,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白眼翻三圈半」等言論 ,主要是要告訴人不要隨便亂說別人在猥褻她,男生被說猥 褻女生,如果不是事實,這對男生而言是非常嚴重的侮辱與 人格詆毀,且告訴人說要戳瞎對方的眼,是極度不善良與不 厚道的言論,我是看到這樣的言論,才會發表出被判刑的言 論,我無侮辱告訴人的故意云云。
三、被告甲○○上訴略以:人民有言論及表意自由,為憲法第11條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 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以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功能得以 發揮。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雖未設有類似第310條第3項 前段、第311條第3款規定;然因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言論及 表意自由限制,自仍有「實際惡意」及「合理評論」原則適 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 名譽」言論類型的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告 訴人在DCARD論壇上貼文表示被性騷擾,並放上性騷擾告訴 人之男性照片公審,且留言「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來」, 邀請觀看文章者可以評論性騷擾及告訴人長相,我因認為所 謂目視性之性騷擾常有誤會,希望告訴人應認真查證,不要 隨便在網路上公審並放照片指稱該名男性對她性騷擾,故回 覆「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片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確實難看 」等語,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享有憲法第11條 言論自由的保障,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且告訴人為小 有名氣之網紅,身為公眾人物,其身材、長相本係公眾可評 論之事項,告訴人邀請評論其長相美醜,我只是回應而已, 是就具體事實發表對告訴人之評論,客觀上並非侮辱行為, 主觀上亦不具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等語。
四、惟查:
㈠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甲○○二人各自所為之系爭留言,何以 構成公然侮辱,已詳敘其理由及依據(見原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所敘),核無違誤。被告二人再事爭執、否認犯罪,要無 足取。
㈡按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 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09 條所稱之「侮辱」, 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 罵而言;而同法第310 條所稱之「誹謗」,則係以具體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 針對誹謗行為,刑法第311 條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
辱行為,則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 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甲○○上訴主張其所為得依刑法第31 1條規定為不罰云云,自無依據。
㈢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 旨),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行為人以粗鄙之 文字向特定之人辱罵,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 而其文字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言論自由乃「表達的自由」,而非「所表達內容的自由」 ,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 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之規範,表達 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之責任。申言之,言論自由係以尊重為起 點,亦以尊重為依歸,因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言論內容 ,如已逸脫一般社會通念下對人應有之尊重,而流於使人難 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 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時,即應加以規制。是以,在社會日 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 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 行為人若是藉詞、藉機發揮而侮辱他人,仍應認具有公然侮 辱之實質惡意。本案被告丙○○在系爭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DC ARD網路論壇上,對於告訴人於DCARD論壇分享如原判決附表 編號2所示曾疑遭性騷擾之文字後,留言回稱「B12誰知道你 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等語,又於 告訴人回覆被告丙○○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內容後 ,其接續以「B16喔妳的照我看了 蠻醜的啊 他是看妳醜 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的素質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 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這腿0分啊 完全沒 有玲瓏有緻的fu 我想想到西遊記裡的白骨精 我把圖放大 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腿哪是這樣啊?妳是井底 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這樣還怒吼別人真的超沒 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觀」等語回覆告訴人之留 言;而被告甲○○亦在上開文章內容下,接續以「那位叫人點 卡稱看照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笑死 自助 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告訴人之留言,雖屬被 告二人之言論自由,但觀諸其等所發表之內容,並非針對告 訴人疑遭性騷擾事件之評論,而係藉機以負面評價方式在貶 低告訴人之人格,已逸脫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之程度,其等 所為顯然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
無論告訴人是否屬於小有名氣之網紅人物,其都享有做為一 個人應受最起碼的尊重。堪認被告二人發表之上開言論內容 ,客觀上均係侮辱性之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 顯係出於惡意為之,主觀上自均具有侮辱之故意無疑。是被 告二人上訴仍否認犯罪,均辯稱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云云, 均無可採。
㈣原審以被告丙○○、甲○○所為,均係於同一文章貼文下,多次 留言侮辱告訴人,各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分別論以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接續犯一罪,核無違誤。又原判決 關於科刑部分略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均僅因在DCARD論壇上,不滿告訴 人之留言內容,即各以前開不雅文字留言侮辱告訴人,貶損 告訴人之人格,所為均非可取,又其等於犯後矢口否認犯行 ,且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乃對被告丙○○、甲○○ 分別量處拘役50日、2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 折算1日之標準,顯已斟酌一切量刑因子,與罪責原則相當 ,自屬允洽,應予維持。
㈤末查,被告甲○○除本案犯罪外,未有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堪認素行良好;又其 為本案行為時,係年齡僅19歲之未成年人,目前尚為大學在 學生,其所為雖有可議,然應係出於年輕識淺、思慮未臻成 熟,以及欠缺良好之法治觀念所致;其固然否認犯罪,且迄 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惟考量緩刑制度之目的 ,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給 被告自新之機會,避免因一次之過錯,即令其人生蒙有不可 抹滅之缺失,故若認有給予自新之機會,且認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宜時,依法自得宣告緩刑。有鑑於刑罰之目的,並 非僅在於報復被告之犯行,尚有教育及預防之功能,期使不 慎觸法者能知法及不致有再犯之虞,以臻刑期無刑之目標。 本院審酌被告甲○○犯罪時尚未成年,心智未臻成熟,且無犯 罪前科,現今仍在學中等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 宣告,應知所警惕,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然其既因法治觀念不佳而觸犯刑章,為促使其能反省 ,並強化其守法重紀之觀念,乃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規定,命其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其違反上開緩刑所定之負擔情節 重大,致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時,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此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至於被告丙○○因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07年上 易字第256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附加義務勞務 40小時之負擔),於108年2月26日確定乙節,有其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1頁),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2款所定之宣告緩刑條件,自不得對其宣告緩刑,併此 敘明。
五、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六、綜上所述,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二人猶 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怡華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丙○○、甲○○與乙○○素不相識,乙○○於民國108年8月1日20 時56分許,以卡稱「Fay」,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網際網路「DCARD」論壇(下稱DCARD論壇)心情版如附表編 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容下 ,留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內容(B12,即留言第12則之 意,以下意旨亦同),表示其亦有與發文者之相似經驗,惟 丙○○、甲○○看見其留言內容後,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而發表下列文字內容之留言。而DCARD論壇使用者僅需點選 卡稱「Fay」或搜尋「Fay」,均得連結至乙○○個人頁面,亦 得自該頁面觀覽其照片、翻唱影片等以特定乙○○身分,丙○○ 、甲○○之下列言論,均足以損害乙○○社會評價及個人名譽:(一)丙○○以卡稱「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之匿名方式,於 108年8月1日22時17分許起,在上開文章內容下,以「B12誰 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B1 3)等語回覆乙○○上開留言,乙○○復回覆丙○○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文字內容,丙○○接續以「B16喔妳的照我看了 蠻醜的 啊 他是看妳醜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的素質才是 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這腿 0分啊 完全沒有玲瓏有緻的fu 我想想到西遊記裡的白骨精 我把圖放大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腿哪是這樣 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這樣還怒吼 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觀」等語回 覆乙○○上開留言。
(二)甲○○以卡稱「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之匿名 方式,於108年8月2日0時45分許,在上開文章內容下,接續 以「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 、「笑死 自助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乙○○上 開留言。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丙○○、甲○○犯罪之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 據部分,公訴人及被告2人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製作無違法、不當或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 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 ,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公 訴人及被告2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基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甲○○固均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在前開DCARD 論壇心情版「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 容下,發表前開言論,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 告丙○○辯稱:我並不認識告訴人,我沒有侮辱告訴人的動機 ,就是講話讓告訴人覺得難聽;我覺得告訴人隨便說別人是 變態,沒有證據,對男生來講蠻傷的,我是針對這個主題去 做回應,我最主要用意是想要讓告訴人知道如果她說別人對 她性騷擾,要有證據,不是隨便這樣子亂吼別人,這樣是不 對的,我講告訴人外表是因為告訴人叫我去看她的長相是不 是不值得被性騷擾,而我那樣回她是因為我覺得她長的就是 不漂亮,她幹嘛隨便說別人對她性騷擾,她有證據嗎,她為 什麼這樣隨便亂吼別人,那被告訴人冤枉的男生不是很無辜 嗎云云;被告甲○○則辯稱:我覺得我是在適當評論,而且是 告訴人自己叫我去看的云云。經查:
(一)「DCARD」論壇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之匿名者,於1 08年7月31日12時51分許,在「DCARD」論壇心情版發表如附 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 容,乙○○於同年8月1日20時56分許,以卡稱「Fay」,留言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被告丙○○、甲○○分別以卡稱「世 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之匿名方式、卡稱「國立勤益科 技大學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之匿名方式,在前揭時間,陸續 在上開文章及告訴人上開留言下,發表前揭文字內容而回覆 告訴人上開留言,業據被告丙○○、甲○○供承在卷,且亦據告 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5至17、131至133 頁,偵續卷第35至37、41頁),並有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8月12日狄卡字第108081201號函暨所附DCARD網站被告 2人會員基本資料、被告2人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張景 鈺所提供之DCARD論壇心情版標題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 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及被告2人之留言擷圖、DCARD論壇中
告訴人「Fay」之個人頁面、其發表之文章、個人照片及個 人影片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57、63、65、67、71、 75頁,偵續卷第71至7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 參照)。查DCARD論壇係經由網際網路聯結不特定使用者, 而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之匿名者,在「DCARD」論 壇心情版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 公車出沒」之文章,該貼文下之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 點閱、瀏覽,則被告丙○○、甲○○在上開公開之文章頁面,發 表前揭內容之文字,使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已處於不 特定人可共見或並聞之狀態,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 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 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 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被告丙○○以「誰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 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喔妳的照我看了 蠻 醜的啊 他是看妳醜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的素質 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 這腿0分啊 完全沒有玲瓏有緻的fu我想想到西遊記裡的白 骨精 我把圖放大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腿哪是 這樣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這樣還 怒吼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觀」等 語回覆告訴人之留言,及被告甲○○以「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 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笑死 自助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告訴人上開留言,依據社會一般 通念,被告2人上開文字內容,當均有表示輕蔑、嘲諷及不 屑之貶意,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及難堪, 是被告2人發表上揭文字內容之言論,自均足以貶損告訴人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侮辱人之言語,殆屬無疑。再參酌 文章暨下方留言內容,被告丙○○、甲○○顯然均係因對告訴人 留言之內容不滿,被告丙○○係標註告訴人前則留言順序,再 回覆前開不雅內容之留言,被告甲○○係以告訴人前則留言內 容中之陳述以特定指涉告訴人,而回覆前開不雅內容之留言 ,則被告2人上開留言,均顯係意在對告訴人表達嘲諷、輕 蔑及不屑之意,且被告2人各接續數則留言辱罵告訴人,益 徵被告2人主觀上均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三)被告2人固以前詞置辯。惟:
1.按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 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準此,於公然侮辱案件,被告並
無主張其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 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餘地。是被告 甲○○辯稱:我覺得我是在適當評論云云,自不得作為不罰之 理由。
2.再者,原作者文章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旨在分享其 女友搭乘公車之經歷,並呼籲女性在單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時,應隨時保持警覺。告訴人回應上開文章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留言內容,亦在陳述自己曾有搭乘公車而遇相類似讓 自己主觀上有不舒服感受之經驗,告訴人於該則留言內容並 未直指對方對其性騷擾,亦無以文字形容對方為「變態」, 是被告丙○○辯稱:我覺得告訴人隨便說別人是變態,沒有證 據,我最主要用意是想要讓告訴人知道如果她說別人對她性 騷擾,要有證據云云,顯為無據,且被告丙○○第一次以「誰 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等語 之留言內容,完全未彰顯其所辯「說別人性騷擾,要有證據 」之意,反係攻擊告訴人之美醜,益徵被告丙○○上開所辯, 殊不足採。又告訴人固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留言中,表示 不排斥他人點閱其照片之意,然其該則留言內容旨在表達其 認為不論長相美醜,都不應被眼神猥褻之立場,縱使告訴人 不排斥他人點閱其照片,亦不代表被告2人得以前揭言語辱 罵告訴人。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並非針對原文章呼籲之主題提出針砭評 論,而率以上開言詞對告訴人進行人身攻擊,不僅無助於開 展原文章議題之討論,反使渠等言詞淪為情緒發洩,自難謂 為適法。是認被告2人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 ,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第30 9條,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就罰金刑部 分修正,核與修正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 相同,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 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而無該條 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 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係各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被告2人均係於同一文章貼文下,多次留言侮辱告訴 人,均各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 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 ,竟均僅因在DCARD論壇上,不滿告訴人之留言內容,即各 以前開不雅文字留言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所為 均非可取,又渠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亦均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等情,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詳本院卷第92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發文者 文章(留言)內容 1 原文章內容作者即以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匿名者 就在昨天下午我女友搭公車從板橋到三峽的932公車上,當時她坐靠窗接著有個中年男子上車坐在她身邊,而精神疲憊的她就在上高速公路時一直覺得有東西在碰她的大腿,然後她睜開眼發現是隔壁男子的手指不斷游移在她大腿附近。 當下在高速公路上的她不知所措,認為立即大喊變態也沒人會理會,便默默吞下這口氣,我接到她的電話聽著訴說著她當時被吃豆腐的感受非常憤怒,我實在嚥不下這口氣,呼籲各位女性在單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要隨時保持警覺,別讓變態有機可趁。 趁這變態還沒毀容前趕緊讓各位認識! 2 告訴人 有次下大雨搭公車 那天穿短裙 阿伯坐對面一直盯一直看我大腿 總算要下車的時候 站起來霎那發現他還在緊盯我裙底 當下火整個喇起來 重摔我的安全帽 怒吼你看夠了沒啊!才下車 死老頭再看我戳瞎你的眼(B12) 3 告訴人 B13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來啊 我就算長得再醜或美 就可以被眼神猥褻ㄛ? 台男素質果然是很差欸(B16)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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