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永欽
曹燕玲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羽婕(原名陳逸如)
吳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殺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度附民
字第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 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