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73號
聲 請 人 王琮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琮楙委託被告王大可代為販售珠寶 ,而於民國107年8月26日起至107年9月7日止之期間,陸續 交付15件珠寶(含翡翠玉佩6塊、翡翠戒指1枚、戒指2枚、 翡翠玉墜3枚、耳環1對、翡翠項鍊2條),嗣被告販售並未 成交,並音訊不明,經聲請人報警後為警循線查知被告於10 7年9月7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福東珠寶行,將其 中7件珠寶以總價新臺幣(下同)440萬元之低價,販售予福 東珠寶行負責人李雅遠,為警於107年9月12日扣得該7件珠 寶,該7件珠寶屬聲請人所持有,李雅遠可另循途徑向被告 求償,請准予發還該7件珠寶。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李雅遠於107年9月12日任意提出該附表編號9至15所示 之7件珠寶、為警扣案,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冊(見本院卷第87至93 頁),而被告所犯侵占罪,經原審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274 號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 第2187號繫屬審理,尚未審結確定,又附表編號9至15所示 之物原所有人為余錦芳等、原持有人為聲請人,經聲請人交 與被告後,為被告交與由李雅遠之母李何滿足經營之福東珠 寶行等情,為聲請人、余錦芳(均見本院卷第77至80頁)、 李雅遠(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反面)供述明確,復為被告所 均不否認,然李雅遠供稱:係福東珠寶行以440萬元向被告 購入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附表 編號9至15所示之物係我拿到福東珠寶行請李雅遠幫忙出售 ,李雅遠先給我400萬元定金等語(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 ,則附表編號9至15所示之物究係為聲請人、福東珠寶行、 李雅遠所有?頗有爭議,且檢察官當庭聲請李雅遠、李雅遠
之弟李俊德、李何滿足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依目前訴訟進度 ,仍有留存之必要,不宜逕行發還。從而,聲請人發還扣押 附表編號9至15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珠寶名稱(價值暨卷證出處) 備註 1 翡翠玉珮壹塊(價值6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2 翡翠玉珮壹塊(價值18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3 翡翠玉珮壹塊(價值4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4 翡翠玉珮壹塊(價值1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5 翡翠玉珮壹塊(價值1,00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6 翡翠玉珮壹塊(價值6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7 翡翠戒指壹枚(價值8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8 戒指壹枚(價值400萬元,見偵字卷第187頁) 被告變賣 9 戒指壹枚(即「大蛋面翡翠鑽戒」,價值60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39頁、第207頁) 已扣案 10 翡翠玉墜壹枚(即「全綠圓扁翡翠鑽墜」,價值1,00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40頁、第207頁) 已扣案 11 翡翠玉墜壹枚(即「冰青翡翠豆鑽墜」,價值30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40頁、第207頁) 已扣案 12 翡翠玉墜壹枚(即「正陽綠冰青大蛋面」,價值1,50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41頁、第207頁) 已扣案 13 耳環壹對(即「大蛋面圓扁翡翠鑽耳環」,價值60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41頁、第207頁) 已扣案 14 翡翠項鍊壹條(即「大冰青翡翠珠鍊34粒」,價值80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207頁) 已扣案 15 翡翠項鍊壹條(即「老坑冰青翡翠珠鍊49粒」,價值3,380萬元,見偵字卷第37頁、第209頁) 已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