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9年度,329號
TPHM,109,侵上訴,329,2021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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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詩凱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韋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09年11月4日所為109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 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 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0年5月20日,延長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而被告二人均因所犯強盜未遂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因與他罪定應執 行刑結果,乙○○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甲○○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月,均屬重罪重刑。嗣經本院於110年5月14日依法訊問 被告、核閱卷內相關事證,以及審酌前開量刑結果,認為被 告二人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罪,參 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 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案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二人甫上訴第 三審審理中尚未確定,被告二人仍存有逃避審判或刑罰執行 之可能性,而有相當理由認其等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 被告二人後,為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 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二人以具保、責 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從而認為以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 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 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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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