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979號
TPHM,109,上訴,2979,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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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憲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蔡岳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錦彰




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楊勛傑律師
被 告 林振謙


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098、2375
3號、104年度偵字第23787、31419、31420、3297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國憲賴錦彰林振謙部分均撤銷。林國憲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參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錦彰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肆百零參元沒收。
林振謙犯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沒收。
事 實
一、林國憲賴錦彰林振謙均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下稱新莊 區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承辦、執行新北市新莊區轄內相 關水利工程契約、施工管理、估驗計價、驗收等業務,均為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人。陳明振(所犯交付賄賂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書罪,業 經原審判處罪刑暨諭知緩刑,未上訴而確定)係「皇興衛生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皇興公司)負責人;王麗雪陳明振 之妻,負責皇興公司財務。張家豪(所犯交付賄賂罪、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書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暨諭知緩刑,未上訴 而確定)於民國101、102年間為皇興公司業務經理,負責與 公務單位聯繫標案事宜、陪同公務單位驗收等業務;孫惠玲 為皇興公司行政主管,負責製作投標所需文件及施工日誌、 土方月報等標案驗收所需之各項文件;邱顯勛吳文皇、李 家進均為皇興公司員工,擔任皇興公司得標工程之工地主任 ,負責工人工作分派,並與皇興公司雇用之清淤工人陳劉邦林順良郭永慶曹榮貴王明生李清國,共同負責皇 興公司所承攬新北市新莊區雨水下水道清淤工程之現場清淤 工作。黃妍榛係「國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強公司 )前負責人;劉智平國強公司派駐新竹縣大山資源回收再 利用砂石廠兼營土石方既有處理場(下稱大山砂石場)之工 地主任;李佳容國強公司行政人員,黃妍榛劉智平、李 佳容均負責辦理國強公司之棄土收受業務。楊添明(所犯交 付賄賂罪、詐欺取財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暨諭知緩刑,未 上訴而確定)係尚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谷營造)負責人 。陳進標(所犯交付賄賂罪、詐欺取財罪,業經原審判處罪 刑暨諭知緩刑,未上訴而確定)係振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振成水電)負責人;陳福教為振成水電之工地主任。二、101年南新莊標案、102年南新莊標案:(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於101年4月2日公告招標「新北市○○○區 ○○○○道○○○○○○號0000000D,下稱101年南新莊標案,承辦 人為林國憲)」,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萬元 ,皇興公司於101年5月15日(決標公告日)以558萬元得 標。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再於102年3月5 日公告招標「102 年度新北市○○區○○區○○區0 ○○○○道○○○○○○號0000000B,下 稱102年新莊標案),預算金額為1,008萬2,308元,皇興 公司於102年4月15日(決標公告日)以403萬2,000元標得 102年新莊標案之南區清疏工程(下稱102年南新莊標案, 承辦人為林國憲)。以上101年南新莊標案、102年南新莊



標案均屬開口契約性質,即得標廠商應依清淤數量實報實 銷,工程均分4期施作,每期施作完工後,須經新莊區公 所主驗人員書面及現場審查驗收通過,方可向新莊區公所 請領該期清淤工程款,各期驗收日及主驗人員如附表2、3 所示。
(二)101年南新莊標案期間,林國憲單獨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不正利益之單獨犯意或與下列參與宴飲之賴錦彰林振謙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或 與收受賄賂之林振謙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林國憲要求陳明振於101年南新莊標案施作期間及 驗收完畢後,招待其與參與驗收之賴錦彰林振謙前往位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宏福海產店(下稱宏福海產店) 宴飲,宴飲完畢後,再至有女性陪侍之店家喝花酒,並交 付賄款,以作為其等協助皇興公司通過驗收之對價。陳明 振為求通過驗收順利請領工程款項而應允之,遂單獨基於 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交付賄款,復因自 身健康因素無法屢次陪同宴飲及喝花酒,遂指示張家豪陪 同宴飲,而與張家豪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 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張家豪陪同宴飲及喝花酒,陳明 振再支付消費款項。其等犯行如下:
1.於101年4、5月間,林國憲以皇興公司施做101年南新莊標 案工地有勞安問題,依規定可處6,000元至60,000元罰款 為由,要求陳明振招待其至有女陪侍之店家喝花酒,惟陳 明振因身體不適無法陪同,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國 際宴會廳停車場,交付現金4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 2.於101年6月5日,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至OB謝謝光臨喝花 酒,消費20,770元,林國憲復帶2名小姐出場,先後前往 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秋吉串燒宴飲消費6,05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B室之酩悅有限公司(即東光 舞廳)宴飲消費33,750元,以上消費(共6人)合計60,570 元均由陳明振支付,其獲得不正利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
3.於101年7月6日(即101年南新莊標案第一期驗收日),皇 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家 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賴錦彰賴錦彰配 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司 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1年南新莊標案 第一期驗收紀錄所示),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 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賴錦彰宏福海產店 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店



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附表二編號3) 4.於101年9月4日(即101年南新莊標案第二期驗收日),皇 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家 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賴錦彰賴錦彰配 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司 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1年南新莊標案 第二期驗收紀錄所示),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 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賴錦彰宏福海產店 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店, 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附表二編號4) 5.於101年9月27日(即101年南新莊標案第三期驗收日), 皇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 家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林振謙林振謙 配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 司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1年南新莊標 案第三期驗收紀錄所示),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 。於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林振謙至宏福海 產店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 店,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附表二編號5) 6.於101年11月28日(即101年南新莊標案第四期驗收日), 皇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 家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林振謙林振謙 配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 司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惟認抽驗現場清疏樁號地面下 孔涵樁號長度不合,要求皇興公司重新噴射改善,並另訂 101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複驗,因未就清疏進行驗 收,而未予驗收通過。
  7.於101年12月5日(即101年南新莊標案第四期複驗日), 林振謙配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 皇興公司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 過驗收。於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林振謙宏福海產店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 福海產店,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林國憲於當日下 午,在新莊區公所辦公室之影印室內,將其中15,000元交 予林振謙收受。復於當日晚間,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林 振謙至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有女陪侍之大歌大視聽 理容館(下稱大歌大理容館)喝花酒,消費款項(共6人 )共計40,250元由陳明振支付,其等獲得不正利益如附表 二編號7所示。   
(三)102年南新莊標案期間,林國憲單獨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犯意或與下列參與宴飲之賴錦彰、林 振謙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林國 憲要求陳明振於102年南新莊標案施作期間及驗收完畢後 ,招待其與參與驗收之賴錦彰林振謙前往宏福海產店宴 飲,宴飲完畢後,再至有女性陪侍之店家喝花酒,並交付 賄款,以作為其等協助皇興公司通過驗收之對價。陳明振 為求通過驗收順利請領工程款項而應允之,遂單獨基於對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交付賄款,復因自身 健康因素無法屢次陪同宴飲及喝花酒,遂指示張家豪陪同 ,而與張家豪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 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張家豪陪同宴飲及喝花酒,陳明振再支 付消費款項。其等犯行如下:
1.於102年7月5日(即102年南新莊標案第一期驗收日),皇 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進行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家 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賴錦彰賴錦彰配 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司 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2年南新莊標案 第一期驗收紀錄所示),認已清疏,惟認「抽驗公共工程 施工日誌內容事項,應以實際執行工作工項記載,非屬本 案工程範圍項目登載部分,修正改善」,要求皇興公司於 102年7月11日改善完成,並另訂102年7月12日上午10時在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6樓會議室進行複驗,而未予驗收通過 。
  2.於102年7月12日(即102年南新莊標案第一期複驗日), 進行書面驗收後即使皇興公司順利通過驗收。於驗收完畢 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賴錦彰宏福海產店飲宴,宴 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店,交付30,0 00元予林國憲收受。
3.於102年8月7日(即102年南新莊標案第二期驗收日),皇 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家 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林振謙林振謙配 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司 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2年南新莊標案 第一期驗收紀錄所示),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 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林振謙宏福海產店 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店, 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復於同日晚間,由張家豪陪 同林國憲林振謙至有女陪侍之大歌大理容館喝花酒,消 費款項(共6人)共計41,490元由陳明振支付,其等獲得不 正利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4.於102年10月3日(即102年南新莊標案第三期驗收日), 皇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 家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賴錦彰賴錦彰 配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 司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2年南新莊標 案第三期驗收紀錄所示),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 。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賴錦彰至宏福海產 店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店 ,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復於同日晚間,由張家豪 陪同林國憲賴錦彰至有女陪侍之OB謝謝光臨喝花酒,消 費款項(共6人)共計48,380元由陳明振支付,其等獲得不 正利益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5.於102年11月5日,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至有女陪侍之大歌 大理容館喝花酒,消費款項(共6人)共計27,090元,再 至位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2樓有女陪侍之新嘉坡舞 廳喝花酒,消費款項(共6人)共計13,600元,以上消費均 由陳明振支付,共等獲得不正利益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 6.於102年12月4日(即102年南新莊標案第四期驗收日), 皇興公司在新莊區公所6樓通過書面驗收後,林國憲與張 家豪確認皇興公司可供驗收之路段後告知賴錦彰賴錦彰 配合林國憲指示,共同違背抽點驗收常規而僅指定皇興公 司清淤乾淨路段進行驗收(驗收路段詳如102年南新莊標 案第四期驗收紀錄所示),使皇興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 。於驗收完畢後,由張家豪陪同林國憲賴錦彰至宏福海 產店飲宴,宴飲費用由陳明振支付,陳明振並在宏福海產 店,交付30,000元予林國憲收受。復於同日晚間,由張家 豪陪同林國憲賴錦彰至有女陪侍之OB謝謝光臨喝花酒, 消費款項(共6人)共計39,260元,再至新嘉坡舞廳喝花 酒,消費款項(共6人)共計46,780元,以上消費均由陳 明振支付,其等獲得不正利益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 7.於102年12月5日,陳明振陪同林國憲至位在臺北市○○區○○ 街0段00號2 樓有女陪侍之亞洲舞廳喝花酒,消費款項( 共2人)共計14,200元由陳明振支付,其獲得不正利益如 附表三編號7所示。。
三、104年新莊抽水機標案:
(一)新莊區公所公開招標「104年度新北市新莊區移動式抽水 機代操作、維護保養工作(標案案號:0000000A1,下稱1 04年新莊抽水機標案)」,承辦人為林國憲),楊添明陳進標合資以振成水電名義投標,倘得標,由尚谷營造負 責製作標案相關文件資料及聯繫新莊區公所人員相關事宜



,振成水電負責施作工程。振成水電於104年1月27日以28 6萬元得標。104年新莊抽水機標案之工程期間為104年2月 至同年11月,屬開口合約,即於每月1至10日施工完成, 經新莊區公所主驗人員書面及現場審查驗收通過,以實際 維護保養抽水機次數及數量向新莊區公所請領工程款。10 4年新莊抽水機標案驗收日期如附表四所示。
(二)林國憲為104年新莊抽水機標案承辦人員,負有辦理、督 導工程進行及協助主驗人員驗收職責,詎其於104年2月間 決標後,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期約及收受不正利益、賄賂 之犯意,向楊添明表示其為標案承辦人,可協助順利通過 驗收以快速領取工程款,要求楊添明陳進標招待其飲宴 。陳進標楊添明雖知振成水電施工符合驗收標準,惟為 避免遭林國憲刁難,並確保驗收程序順利通過以取得工程 款,即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賄 賂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日期,招待林國憲至附 表四所示地點飲宴,餐費則由楊添明陳進標共同支付, 其獲得不正利益如附表四編號2、3、4所示。嗣陳進標因 工作之故,不堪屢與林國憲宴飲,遂與楊添明商議改以交 付宴飲費用方式代替宴飲,楊添明即於同年6月14日上午 ,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巷00號13樓尚谷營造辦公室 ,向林國憲表示嗣後每期驗收後之宴飲改以支付8,000元 餐費代之,經林國憲默許,即未再與林國憲宴飲,而於同 年8月1日上午,在尚谷營造辦公室內,交付同年6、7月驗 收後之宴飲替代費用現金16,000元予林國憲。四、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 查處移送暨自動檢舉偵辦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受(詢)訊問之被 告坦承犯行,究竟出於何種原因,不一而足,或係遭(詢) 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係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 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或於案 發初始較少利益權衡、未及受外力干擾;或別有企圖,乃受 (詢)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的因素。從而,職司 偵查(詢)訊問者於(詢)訊問之際,已恪遵法律規定,嚴 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實施其他不正方法,其自 白之任意性既已受維護,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 ,要不能事後任意主張自白欠缺任意性。經查: 



  被告林國憲及辯護人以被告林國憲長期患有糖尿病、高血壓 ,且有輕度聽力障礙,故其於104年8月20日調查局詢問及同 年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係因無法承受調查員疲勞訊 問而為,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觀諸被告林國憲於104年8月 20日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訊問時,先經告以其係因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接受詢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規定告知權利,被告林國憲表示不需要選任辯護人,且自陳 其有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但身體狀況尚可,可以接受 詢問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3787號〈下稱偵23787號〉卷一 第16至17頁),可見其係於評估自身身體狀況後,認無須待 辯護人到場即可接受訊問,詢問人並未以任何不方式正詢問 ,況被告林國憲於該次詢問時,原均否認涉犯任何犯行,詢 問者遂於即將詢問完畢時,詢問被告林國憲是否同意在該處 人員陪同下主動至新北地方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被告林 國憲答稱願意(見偵23787號卷一第44至45頁),是被告林 國憲應知其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之詢問即將結束,而 被告林國憲係於得知此處詢問告一段落後,自白曾接受皇興 公司招待宴飲及喝花酒、收受被告陳明振交付賄款等情(見 偵23787號卷一第45至46頁),可認被告林國憲前開自白並 非詢問者主動詢問而來,要與疲勞詢問無涉。再被告林國憲 於同年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亦先經檢察官告以其係因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接受詢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規定告知權利,且被告林國憲此時已選任辯護人到場(見偵 23787號卷一第84頁),更無任何不正詢問之情。況被告林 國憲於上開詢問時,雖自白部分犯行,然否認被告陳明振所 稱每週一至二次,每次交付4至5萬元之事(見偵23787號卷 一第45、88頁),益徵被告林國憲並非全盤接收,而係仔細 考量後始自白,至其係因何等動機、考量而自白,無礙其自 白之證據能力。被告林國憲前揭任意性自白均非以不正方式 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詳下述),自有證據能力。貳、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 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 ,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 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 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 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許容性,自不具證據能 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 據能力。由此可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若未於審判期日



經到庭接受詰問時,因無法擔保其真實性及憑信性,自須依 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以查其 證據之適格。反之,若證人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當事人 之詰問權以受保障,且可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證人 於審判外陳述之真實性、憑信性,則該等審判外陳述,應認 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該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 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 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 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按諸92年2月 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酌 採英美法之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 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依傳聞法則,原均無證據能力。且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又 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 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故上開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當係指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或得以行使反對詰問權者而 言。因此,上述所謂被告以外之人,如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 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有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 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 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者,其於審 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以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為證據。查證人即共同被 告陳明振、張家豪、楊添明陳進標於審判期日業經傳喚到 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已保障被告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人證言之憑信,法 院亦得經此程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自應認前開證人 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參、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除上開爭執而業如前述外,就所餘



部分,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國憲賴錦彰、被告林振謙 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且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 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 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乙、實體部分:
壹、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林振謙就事實欄二(二)、(三)所示犯行坦承不 諱;被告林國憲就事實欄二(二)、(三)、三(二)所示 、被告賴錦彰就事實欄二(二)、(三)所示均否認犯行, 被告林國憲辯稱:我只是業務承辦人員,在工程完成後驗收 都是由主管指派主驗官,並且會同政風、會計單位共同驗收 ,合格與否我沒有決定的權力,而我與陳明振楊添明、陳 進標宴飲僅是一般交際往來,我亦會宴請對方,我沒有驗收 放水、違背職務、跟廠商拿錢云云,其辯護人辯稱:依調查 局的會勘紀錄,可以證明皇興公司沒有未清淤泥的情形,故 被告林國憲即不可能有放水或不實驗收的行為,又被告林國 憲與陳明振、張家豪、陳進標間的飲宴都是基於朋友相聚, 與職務沒有對價關係,至被告林國憲是否有收受楊添明的1 萬6千元,除楊添明陳進標間的對話有提到1萬6千元之外 ,卷內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云云。被告賴錦彰辯稱:我係受被 告林國憲邀請前往宴飲,並無貪污犯行云云,其辯護人辯稱 :廠商陳明振聯繫對象只有被告林國憲,私下不會跟被告賴 錦彰聯繫,故被告賴錦彰不可能接受他人任何指示,且依證 人李其泓、鄭春麗之證述,他們在現場沒有共同決定的情形 ,故被告賴錦彰是依其職權去勾選路段,沒有依照任何人指 示,再從數量計算總表(上證一)也可以知道被告賴錦彰挑 選的地點跟被告林國憲挑的地點有很大差距,縱使難免有部 分重疊,然重疊部分的路段驗收都是通過的,而被告林林國 憲之供述前後不一,並無法證明被告賴錦彰有違背職務接受 廠商指示勾選已乾淨路段來驗收等放水情形;另因其等工作 環境所致,在驗收完畢之後,其等相約至餐廳、酒家聚餐, 是其等向來之習慣,此單純參與飲宴,是否構成跟廠商想要 達成的目的是否構成對價關係,容有疑慮,陳明振不在現場 ,所有現場狀況都是聽聞張家豪轉述,故張家豪的證詞為唯



一證據,陳明振的證詞只是累積證據,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且本案事後調查局回到現場重新勘驗下水道清淤狀況,無法 證明有不該過而讓他過的情況,縱使收受不正利益,亦僅成 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云云。惟查:
一、101年南新莊標案、102年南新莊標案:(一)被告林國憲賴錦彰林振謙均為新莊區公所工務課技士 ,負責承辦、執行新北市新莊區轄內相關水利工程契約、 施工管理、估驗計價、驗收等業務。陳明振係皇興公司負 責人,張家豪於101、102年間為皇興公司業務經理,負責 與公務單位聯繫標案事宜、陪同公務單位驗收等業務。新 北市政府採購處於101年4月2日公告招標101年南新莊標案 (案號0000000D),預算金額為1,172萬元,皇興公司於1 01年5月15日(決標公告日)以558萬元得標。新北府採購 處再於102年3月5日公告招標102年新莊標案(案號000000 0B),預算金額為1,008萬2,308元,皇興公司於102年4月 15日(決標公告日)以403萬2,000元得標。該標案之南區 清疏工程(承辦人為林國憲,下稱102年南新莊標案)。 以上101年南新莊標案、102年南新莊標案均屬開口契約性 質,即得標廠商應依清淤數量實報實銷,工程均分4期施 作,每期施作完工後,須經新莊區公所主驗人員書面及現 場審查驗收通過,方可向新莊區公所請領該期清淤工程款 ,承辦人均為被告林國憲,各期驗收日及主驗人員如附表 一、二所示等情,業據被告林國憲(見103年度偵字第130 98號〈下稱偵13098號〉卷一第18至19、42至43頁)、被告 賴錦彰林振謙、同案被告陳明振、張家豪供述在卷,且 有公司登記資料(見102年度他字第603號〈下稱他603號〉 卷一第8頁)、招標公告、公告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 (見104年度偵字第31420號〈下稱偵31420號〉卷第50至71 頁)、驗收紀錄(見偵13098號卷四第12至25頁)在卷可 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林國憲於皇興公司施做101年南新莊標案、102年南新 莊標案期間,以協助皇興公司通過驗收為由,收受賄賂及 要求並接受被告陳明振招待其與被告賴錦彰林振謙宴飲 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下列事證可證:
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振於偵查證稱:皇興公司於101年4、 5月至12月間及102年5月至12月間,分別施作101年南新莊 標案、102年南新莊標案,101年南新莊標案開工時,我至 工地現場視察,林國憲找我挑剔工地勞安問題,他發現工 地工班進下水道時沒有帶空氣監測器,向我稱工地有勞安 問題可罰款,若不想被罰,晚上要招待吃飯、喝花酒、叫



小姐作陪,且其會帶前開標案之驗收官同行,我跟林國憲 表示身體不好不想喝酒,林國憲便要我給錢,由其自己去 吃飯、上酒店、叫小姐,我在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上新 莊國際宴會廳之停車場交付20,000元予林國憲,告訴林國 憲其自己去吃飯、上酒店,但林國憲表示20,000元不夠, 我只好將身上現金湊滿40,000元交予林國憲林國憲拿了 錢後便稱不用罰;到第二次林國憲再跟我要錢時,就有提 到林振謙賴錦彰都是他的人,只要我把下水道好清的地 方清好,不好清的地方稍微清一下,林國憲賴錦彰、林 振謙就會讓我通過驗收,時間大約是101年6、7月間101年 南新莊標案第一次驗收前,林國憲要我請其及前開標案之 驗收官賴錦彰林振謙喝花酒,告知張家豪哪些路段清乾 淨,由張家豪轉達予林國憲林國憲會指示賴錦彰、林振 謙讓我通過驗收,我不想喝酒,林國憲要我直接給錢,我 在101年南新莊標輔仁大學附近工地交付30,000元予林 國憲,林國憲拿錢後表示此次驗收會過,該次驗收完後, 我央請張家豪陪林國憲賴錦彰林振謙宏福海產店吃 飯,之後再帶其等至大歌大理容館喝花酒,其等都有點小 姐,此次費用約4、5萬元,由我以現金支付;皇興公司承 做101年南新莊標案、102年南新莊標案期間,林國憲打電 話給我或張家豪,稱其要去酒店喝花酒,若我或張家豪陪 同,就由我支付喝花酒款項,如果我不想去,林國憲便稱 其自己去喝花酒,但要我交付現金供其喝花酒,因我所標 得之前開標案係由林國憲承辦及驗收,我從101年標案開 始給錢,每週都會給林國憲2、3萬到4、5萬不等的現金, 我都是在宏福海產店附近或我的工地附近由我自己交錢給 林國憲林國憲會在海產店對面跟我拿錢或離工地大概開 車3分鐘的地方,我都是把錢裝在信封交給林國憲,希望 林國憲在勞安檢查不要刁難,還有在驗收時我沒有清乾淨 的部分,可以幫我護航,讓我驗收通過。林國憲跟我說賴 錦彰、林振謙都聽他的,林國憲是主辦,賴錦彰是驗收官 ,我請他們喝花酒就我沒有清乾淨的部分,讓我在驗收時 幫我護航讓我通過。南新莊有幾些地方來不及清,會驗收 不過,驗收前一週,我會詢問張家豪跟工地主任哪些路段 清得比較乾淨,在拿錢給林國憲會跟林國憲說哪些路段有 清乾淨,哪些路段沒有清乾淨,因為林國憲有跟我說拿我 的錢去喝花酒,要跟賴錦彰林振謙去喝花酒,承諾驗收 會他們讓我通過,我跟他們說哪些路段有清乾淨,哪些路 段沒有清乾淨就要他們驗收時只驗有清乾淨的路段,於驗 收時在新莊區公所張家豪會跟林國憲說哪些路段有清乾淨



,哪些路段可以驗。101年南新莊標案及102年南新莊標案 工程期間林國憲只要有意向我索取賄款跟支付飲宴、酒店 費用時,都會到現場指責或挑剔缺失,工地現場就會聯絡 我到場處理,林國憲就會趁此機會向我索賄。我也會趁此 機會要林國憲跟其他驗收人員講好,只驗我們有清乾淨的 路段,詳細路段及小段編號,會再交代張家豪轉告他。只 要我錢晚點給林國憲林國憲就會很兇,不斷刁難,我給 林國憲錢後,林國憲態度就比較好,比較不會找理由刁難 ,林國憲向我要求多少錢,我就如數交付,我給林國憲的 現金有時是從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個人帳戶領出現金給林 國憲,有時我請我太太王麗雪幫我從華南銀行皇興公司的 帳戶領10萬給我,林國憲向我要錢時,我身上有錢就會交 付,若我身上款項不夠,就會去提款,隔天至新北市新莊 區宏福海產店林國憲至工地時交予林國憲,我約每星期 交付一至二次,每次2、3萬元、4、5萬元或5、6萬元不等 。如果是在標案施工期間以外的時間,不會請林國憲、賴 錦彰、林振謙吃飯、喝花酒及給林國憲賄款,因為不是施 工期間,我不需要多花這些錢,我會這樣做是因為有時皇 興公司在施工時有時會沒清乾淨,要請他們幫我護航讓我 驗收通過。與林國憲一起去喝花酒尚有賴錦彰林振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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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酩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