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有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直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狀(即權狀字號:108雲斗地字第008890、008891
、008892號及108雲斗建字第001649號)原本返還予原告,核與
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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