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474號
ULDV,110,繼,474,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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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吳明宗

吳依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子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鄉○○村○○路00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0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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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