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吳晨薇
相 對 人 廖鄭碧蓮
廖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2月21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9年9月24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大竹圍 1011 96.16 35分之1 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70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70分之1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大竹圍 1026 887.36 35分之1 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70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70分之1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大竹圍 1052 56.82 35分之1 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70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70分之1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大竹圍 1033 84.44 1分之1 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2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2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476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1.24 二層51.24 三層51.24 電梯樓梯間19.04 172.76 陽台 14.49 1分之1 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2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