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號
ULDV,110,司執消債清,1,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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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張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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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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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云慈
温珈瑜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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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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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之存款及保 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30,999元,前經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 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 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



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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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