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01號
ULDV,110,司促,4101,202105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顏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25元,及自民國1
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92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9,232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
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8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
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664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
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28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
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15元,及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
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60元,及自110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
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24元,及自110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
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24元,及自110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
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40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
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36元,及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
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88元,及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之
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94元,及自110年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
之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252元,及自110年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
之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09元,及自110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
之違約金。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233元,及自110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
之違約金。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88元,及自110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8.25%計算
之違約金。
十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二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