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07號
ULDV,110,司促,3307,20210506,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許弘瑋



石曼君


一、債務人許弘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09,609元
,及自民國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石曼君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