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劉瑄玉
李文和
一、債務人劉瑄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683元,及
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3981%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
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
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並非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
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
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另債權之受
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
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抗辯,法院於
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
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受讓自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債
權讓與登報公告上僅記載債務人劉瑄玉,並未對另一債務人
李文和為公告,而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已對債務人
李文和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釋明,單就形式上審查,本件
聲請之權利保護要件顯然有所欠缺。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
0年3月4日、同年4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釋明本件
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李文和之證明(如報紙公告、
回執等),債權人亦已於同年3月8日、同年4月8日收受該通
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仍逾期未為補正。故本
院自形式上審查,尚無從認定債權人已對債務人李文和為合
法債權讓與通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即不得
對債務人李文和主張債權,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