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張傳育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