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3號
ULDV,109,訴,213,20210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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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阮黃幼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容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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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