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08號
ULDM,110,聲,308,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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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谷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 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 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 、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 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 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 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 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 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 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 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 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 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 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 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 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 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 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 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 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 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 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 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 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 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 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 金之刑(即附表編號5、7)、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 號1至4、6)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 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 字第1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6 、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54號合併 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有上開裁判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 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 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 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9 月、10月、5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 ㈢另衡酌附表編號1、2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為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至7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犯罪時間集中在107年4月至108年4月間,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屬相同或相類 ,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 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附表編號6、7所示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5月等情,是聲請人依法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附表編號5、7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 ,惟依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1日 108年2月24日 108年4月9日至10日間之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2783、2784、32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2783、2784、32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2783、2784、32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80號。 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80號。 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80號。 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1日 108年4月11日 ①107年4月20日 ②107年7月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2783、2784、32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2783、2784、32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第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第4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5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12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80號。 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81號。 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1號。 ⒉編號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7年4月20日 ②107年7月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第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47號、第45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年12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2號。 ⒉編號7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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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