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80號
ULDM,110,單聲沒,80,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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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秋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
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秋松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選偵字第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下同)20,000元係被告 之賭博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 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3月31 日以109年度選偵字第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 ,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於109年4月20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745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確定,而被告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20,000元,並依緩起訴 處分之命令,向公庫支付50,000元,已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 應履行事項,又緩起訴期間至110年4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雲林地檢署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款20,000元,係被告賭博犯罪所得,業 經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雲林地檢署108年度選他字第8 3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反面),復有雲林地檢署當事人自行 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 據、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6



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該 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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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