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易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
8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驅蟲藥壹箱、編號二十所示之上野黃藥壹包、編號二十一所示之英國大白片柒瓶、編號二十二所示之大白片貳瓶、編號二十五所示之上野黃藥拾包,均沒收之。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易杰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58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月5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 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 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 係之物而言。由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本身有密切關係, 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 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決心的 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也產生更強烈的懲戒 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在主觀要件上,本 法雖未明文限制故意犯或過失犯,但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 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 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 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 的性解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 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卻誤引或贅引相關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 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
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 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過 失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同法第35條第3項過失販賣動物 用偽藥或禁藥等罪,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21日 以108年度偵字第585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 ,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9年1月6日以1 09年度上職議字第21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0年1 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確認無訛。而該案所 查扣附表編號18之驅蟲藥1箱、編號20之上野黃藥1包、編號 21之英國大白片7瓶、編號22之大白片2瓶、編號25之上野黃 藥10包,乃動物用偽藥或禁藥,依法不得輸入、製造、分裝 、販賣、運送、寄藏等,應屬違禁物,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7年8月27日 藥檢化字第1072553592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 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析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復函日 期:107年8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 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8年5月30日藥檢化字第1082552686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樂品檢定分析樂 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復函日期:108年5月30日)、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8年7月 4日藥檢化字第1082553229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 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析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復 函日期:108年7月4日)、託運單(收件人:施俊龍)、託運 單(收件人:魏双吉)、託運單(收件人:戴國昌)、法務 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7張、Facebook社群網站、 蝦皮購物網站翻拍照片10張、調查站人員購得之上野黃藥貨 品及託運單與包裹寄件人資料之照片5張(警卷第12頁至第1 8頁、第28頁至第57頁、偵卷第4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是 上開扣案物,自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偽藥或禁 藥,屬於違禁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為行政沒入銷燬 處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聲請意旨就此部分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為其聲請依據,惟其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 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 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
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楊文鑫印章、郵局存簿及金融卡,乃 證人楊文鑫出借與被告使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經證人 楊文鑫及被告陳述明確(警卷第2頁反面、第3頁、第19頁反 面、偵卷第24頁反面),且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又附表編號1至6、8至12、15至17、19、23至24所示之物, 雖為被告所有,惟並非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動物用偽藥或禁 藥,亦非違禁物,且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乃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至於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然審諸被告上開所涉犯罪為過失犯罪,揆諸前揭 判決要旨,自不宜適用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聲請人前開部分之聲請,乃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量 備 註 1 訂單信息 1 張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郵件資料 3 張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航空兩岸速遞單 1 張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4 收據 2 張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5 寄件留存聯 2 本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6 便利商店收據 1 本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7 楊文鑫印章、郵局存簿及金融卡 1 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8 印章轉蓋 1 張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9 第五元素驅蟲片標籤貼紙 1 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10 分裝袋及工具 1 盒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11 包裹外箱 3 個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12 隨身碟3支、記憶卡1支 4 支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13 電腦主機(華碩型號BM5235) 1 臺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 14 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 張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 15 橙色不明藥錠 1 箱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16 白色不明藥錠 1 箱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17 服腔淨 1 瓶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 18 驅蟲藥 1 箱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 19 鋁包裝不明藥品 1 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 20 上野黃藥 1 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 21 英國大白片 7 瓶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 22 大白片 2 瓶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 23 蝦青素(巴斯夫) 1 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 24 藍色不明藥錠 1 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 25 上野黃藥 10包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0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