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號
MLDV,110,除,18,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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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耀文 
代 理 人 黃雨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 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10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5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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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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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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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碧興有限公司亮源金屬有限公司 │兆豐竹南科學園區分│109年8月1日 │35,244元 │DV0066771 │ │
│ │萬耀文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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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亮源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碧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