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2號
MLDV,110,訴聲,2,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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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徐永燕 

      周美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及第 6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參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修正理由第4 點:「為免原告濫行聲請, 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此已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 顯無理由,現行條文第5 項關此部分,自無規定必要,爰增 訂第6 項前段」。則依此條項聲請發給起訴證明者,須原告 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始足當之。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之本案訴訟 ,固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89 號事件受理,然聲請人就 本案訴訟因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之起訴要件欠缺而屬不 合法,本院自無從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從而,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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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