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9號
MLDV,110,訴,18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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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徐永燕 

      周美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4 月1 日,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219 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而前 開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並生效,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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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